1.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提供的:众安保险以低价诱导方式向消费者售卖保险,并在消费者未勾选确认的情况下,开通了自动续费功能,使消费者被强制扣款,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案例。
2.武威市凉州区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武威市凉州区鸿运源丰农机经销部给消费者售卖的饲料粉碎机三包期内故障频发,侵害了消费者安全权和求偿权的案例。
3.兰州市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慕梵形象设计店广告宣传不实,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案例。
4.嘉峪关市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嘉峪关关城里景区的卡丁车游玩项目未给消费者佩戴安全头盔,也未系安全带,致使消费者受伤,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例。
5.金昌市消费者协会提供的:甘肃德生堂医药科技集团金昌有限公司二十五店在美 团平台售卖近效期药品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6.平凉市泾川县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平凉市泾川县金钥匙书苑在淘 宝网平台售卖的书籍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货,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例。
7.临夏州康乐县消费者协会提供的:临夏州康乐县文化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与消费者预订房间时的承诺,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案例。
8.张掖市甘州区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张掖市甘州区代明月珠宝店向未成年人售卖黄金饰品,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案例。
9.天水市麦积区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公馆小区某单元电梯年检维修时未放置警示牌或张贴警示标语告知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误乘电梯时出现滑落,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安全权的案例。
10.定西市渭源县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定西市渭源县渭水源中药材贸易中心停车费纠纷的案例,此案例是因消费者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服务标准不了解所引起的,在此通报,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了解机动车停放收费服务标准等消费类的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避免消费纠纷的发生。
2024年9月,省消协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2024年7月,自己在通过看网络电视时跳出众安保险的广告,宣称每月仅需1.6元即可享受600万赔付。为进一步了解,张先生按照广告要求扫描了广告中的二维码,填写了投保人个人信息,并支付了1.6元的保险费后手机便跳转到开通自动续费页面,此时,张先生决定不购买这份保险,因此,没有开通自动续费功能。可是,此后张先生每天都能接到来自众安保险的十几个电话,虽然一再拒绝,但对方还是每天来电骚扰,导致他再也不敢接听任何陌生电线日,张先生收到消息提示,才发现众安保险从其银行卡扣款282元,同时也发现了8月份的扣款282元,发现这一情况后,张先生便一直联系保险公司退保退款但均被拒绝。无奈向省消协投诉要求众安退保退款。
接到投诉,省消协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客服电话与众安保险取得了联系。沟通中,省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对众安保险以低价诱导方式向消费者售卖保险,并在消费者未勾选确认的情况下,开通了自动续费功能,使消费者被强制扣款的行为提出批评,要求及时退还消费者被扣的所有费用。最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经营者退还了消费者全部被扣的费用。
本案广告中“每月1.6元”若仅为首月优惠价,但未显著标明后续费用,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支付完首次保费1.6元后,跳转自动续费页面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扣款规则,可能构成“诱导缔约”;自动续费功能未经消费者同意(如未主动勾选确认),则扣款行为缺乏合同依据,涉嫌不当得利,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
消费者应警惕“超低价”保险广告,需仔细阅读隐藏条款,尤其注意“自动续费”“保费浮动”等内容,留存扫码、填写信息、扣款记录等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企业应保证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全面,不得以技术手段(如默认跳转)诱导消费者,规范电话推销行为,尊重消费者拒绝权,避免滥用个人信息。监管部门应加强互联网保险广告监测,重点打击“首月低价”等误导性营销,完善自动续费的合规标准,明确“消费者主动同意”的形式要件。
2024年4月25日,消费者徐先生向武威市凉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24年1月在武威市凉州区鸿运源丰农机经销部购买1台饲料粉碎机,因三包期内滚筒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要求退货退款。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与消费者和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的确是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粉碎机滚筒突发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运转。且因经营者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及保修卡,因此消费者提出退货退款诉求。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货款7000元。
农用机械作为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工具,替代了劳动力,随着农机种类的迭代更新,关于农机质量问题的投诉也屡屡发生。与此案例类似的问题,武威市消协就上报3起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若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经营者不得以“仅维修”为由限制消费者权利。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产品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经营者应承担运费等必要费用。
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三包责任,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退换货门槛。销售时应明确告知三包范围及流程,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纠纷;消费者在购买农机等大件商品时,应留存合同、发票、三包凭证等证据,以便在争议中有效维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履行三包义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或拖延。若遇经营者推诿,可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2024年2月28日,消费者王先生向兰州市城关区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月26日在城关区武都路慕梵形象设计店接受烫发服务,因经营者宣传烫发298元,但烫发后实际收费698元,消费者不能接受,遂要求退还多收取的费用遭拒后,诉至消协请求维权。
城关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调查中,消协工作人员看到门店广告宣传牌的确标价烫发为298元,但门店负责人称,广告宣传价格为烫发的起步价,根据发型师级别和烫发药水的不同,实际烫发的价格会有所不同。但是,消费者称,经营者在烫发前并未告知,因此认定烫发价格就是广告牌宣传的价格。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不同的说法,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按照广告牌宣传价格执行,为消费者退费400元。同时,经营者承诺今后收取服务费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此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美容美发行业诱导消费的投诉事件,这类事件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投诉的问题也很多。比如在该起案例中,经营者广告宣传牌中明示烫发价格为298元,但实际收费时却涨至698元,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在宣传中的价格承诺可以被视为一种要约邀请,而消费者在支付相应金额接受服务时,则构成了对要约的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经营者单方面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且未经消费者同意,那么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原约定的价格支付费用。因此,为避免投诉的发生,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价格,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消费决策。
针对此类纠纷,建议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宣传单页、支付凭证、与经营者的沟通记录等),并首先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确保价格透明,杜绝价格欺诈行为,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自身的商业信誉。
2024年6月12日,消费者谷先生向嘉峪关市消协雄关分会投诉称,自己于6月8日在关城里景区带孩子玩卡丁车项目,因经营者未给孩子佩戴安全头盔,也未系安全带,导致孩子嘴唇磕破并缝针治疗,消费者认为卡丁车项目应该配备相应安全设施,但经营者均不具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与经营者协商无果,故诉至消协请求帮忙,要求经营者赔偿孩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嘉峪关市消协雄关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联系消费者谷先生和关城里景区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经核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向谷先生赔偿孩子的医疗费共计314元,消费者满意处理结果。
卡丁车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经营者未配备基本安全设备(头盔、安全带)、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受伤,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严重违反;经营者未执行行业安全标准(如《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卡丁车必须配备头盔、安全带),且忽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需求,过错明显;谷先生作为监护人已履行基本注意义务(陪同游玩),但经营者未提供安全设备,监护人难以预见风险,故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赔偿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以实际支出票据为准,后续若产生治疗费用可另行主张。
部分娱乐项目经营者对安全管理的漠视,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缺位,导致此次事件发生。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法定底线,经营者不得以“行业惯例”或“成本考量”为由降低安全保障标准。此案亦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导向:经营者未履行法定安全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且监管部门应通过刚性执法倒逼行业规范升级,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2024年8月16日,消费者宋女士向金昌市金川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8月12日通过美 团平台,在甘肃德生堂医药科技集团金昌有限公司二十五店购买一盒药品,购买时未在平台看到该药品属于近效期药品的提示信息,也未与药店进行电话沟通。但在收到药品并服用后出现肚子痛的症状,这才发现该药品为近效期药品,给药店打电话无人接听,平台留言也未回复处理,给宋女士造成不安全用药体验。
接到投诉后,金川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消费者宋女士在该店购买的药品,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确属近效期药品,但不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合格产品;且该药品说明书标示了不良反应,该药店第一时间为消费者进行退款,并通过电话向其致歉。消协工作人员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督促其立即改正。
这是一起关于销售近效期药品未明确告知而引发的投诉。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近效期药品告知义务,也未在销售页面标注药品效期信息,导致消费者购买了近效期药品,侵害其知情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未尽到审核义务,或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平台未设置近效期药品分类提示功能,对经营者违规行为存在监管疏漏,应承担补充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药时,需主动查看药品有效期,警惕低价促销的近效期药品,留存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药品外包装及不良反应证明等证据,及时维权。药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建立药品效期预警机制,对近效期药品主动提示消费者,并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电商平台应技术监管升级,设置药品效期智能识别系统,对近效期药品自动标注并限制促销,监管部门应细化近效期药品管理规则:明确“近效期”定义(如有效期剩余6个月以内),要求线上线下同步标注,加大违规销售处罚力度,加强网络售药抽查并公示。
2024年1月12日,泾川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杭州市余杭区消费者协会的转办函,反映消费者王女士于2022年12月10日通过淘 宝网平台在金钥匙书苑购买法考资料共24本,共计599.8元,经营者承诺分批次发货,但目前为止只收到了15本,剩余书籍未按期发货,消费者申请淘 宝网客服介入后,因经营者保证金不足,不能退还剩余货款,于是请求该网店所在地泾川县消费者协会帮助解决。
泾川县消费者协会接到转办函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调处该起消费纠纷,根据转办函提供的淘 宝网店铺信息,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经营者,经调查发现,该网店由泾川县太平镇的夫妻两人经营,目前经营者全家居住在外地,在淘 宝网平台以妻子姓名及身份证号注册经营网店,销售书籍等商品,因涉及多起未按约定发货的纠纷,该店已被淘 宝网平台限制经营。经核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属实。因双方都身处异地,经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调解,经营者同意全额向消费者退款600元。因店铺被淘 宝网平台限制,经营者不能登录网店返还,故经营者通过微信转款给协会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再转款给王女士。
这是一起由我省基层消协协助外省消协组织调处的网购投诉。经营者未完全履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经营者应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约定履行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退款等责任。本案中,商家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货,已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补发或退还剩余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平台应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及保证金制度,用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本案中,淘 宝平台因商家保证金不足未能直接退款,暴露出平台对商户履约能力监管的不足。平台虽非直接责任方,但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平台应协助消费者追偿,或通过信用惩戒、限制经营等措施督促商家履约。
消费者网络购物时需留存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发货凭证等证据,明确约定履约细节(如分批发货时间、违约责任)。发现履约问题时,及时通过平台投诉或向经营者属地消协投诉,避免因诉讼时效或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经营者商家应诚信经营,不得以“保证金不足”“资金周转”等理由逃避履约责任,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或信用降级。
2024年6月24日,康乐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马先生电线日在康乐县文化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电线元房费,并与经营者约定如果看房后对房间不满意,则可以要求退还房费,经营者表示同意。但在6月24日消费者准备入住前去现场看房时,觉得房间不符合自己的预期,当即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还之前支付的房费,但是被经营者拒绝,其后,消费者以经营者违背双方约定为由诉至康乐县消协请求帮助,要求经营者尽快退费。
康乐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消协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与经营者进行沟通,说明经营者既然做出了如消费者不满意可退还房费的承诺,就应该履行该约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从法律规定和商业诚信的角度向经营者进行解释说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按照约定给消费者全额退费,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马先生通过电话预定房间并支付房费的行为,已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约定效力:马先生与经营者达成的“如果看房后对房间不满意,则可以要求退还房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者在马先生提出退房要求后拒绝退费,违反了双方之前的约定,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与马先生达成的退费约定,及时退还马先生支付的168元房费。康乐县消费者协会的积极介入,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经营者履行退费义务。
本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定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与经营者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2024年11月2日,甘州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朱女士投诉称,自己家中的未成年人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家中现金,于当日在甘州区代明月珠宝店购买了两枚金戒指,共支付6118元。自己发现后立即联系金店要求退费,但经营者不同意,无奈诉至消协请求帮忙。
接到投诉后,甘州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会同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了解详情。经核查,朱女士的投诉情况属实。于是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投诉人强调其弟弟尚未满十六周岁,且家人对该笔交易事先并不知情,故交易行为无效。被投诉经营者则辩称金饰并无质量问题,消费者自愿购买,店员并不存在诱导或欺诈行为,且消费者本人体格着装等并无明显的未成年人外部特征,店员也无权要求查看其身份证件,故不认同投诉人以“未成年人消费”为由提出的退费诉求。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黄金饰品的大额交易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范围,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监护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交易行为无效。但未成年人家长因监护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消费者购买金饰后,饰品在佩戴过程中已出现凹陷变形,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经工作人员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金店扣除328元损耗费用后,向投诉人转账退还5790元。至此,这起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在未得到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大额物品的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消费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贵重金饰的行为可视为与他人订立了效力待定合同,在其监护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合同不发生效力,双方取得财九游娱乐-平台官网产、价款的依据也随之消失。经消费者协会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金饰交易费用是合法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遇未成年人独自进行大额消费,理应劝阻或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购买。同时,广大家长也要多关注孩子的日常消费情况,加强沟通,引导孩子树立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需留存证据,保留交易凭证、商品完好性证明,必要时通过监控录像辅助维权;经营者销售高价商品时,应要求购买人出示身份证件,对疑似未成年人主动询问监护人意见;完善退货政策,明确未成年人消费争议处理规则,减少纠纷风险;监管与社会应通过典型案例(如“未成年游戏充值退款”)普及未成年人消费保护规则。
2024年12月,消费者夏女士投诉称,自己居住的麦积区褐石公馆小区8号楼2单元电梯出现向下滑落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她向居住的物业公司天水褐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映,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于是消费者拨打麦积区消费者协会电话投诉,希望物业公司尽快联系维保人员修复,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2024年12月11日,接到消费者投诉电话后,麦积区消协第一时间与特种设备股监察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小区8号楼2单元电梯监控,并详细询问了物业和电梯维保人员。经了解:2024年12月10日,麦积区褐石公馆小区8号楼2单元电梯在进行定期年检。在电梯定期年检完成但尚未恢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消费者从负一层进入电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动楼层按钮选择要去的电梯楼层,电梯显示故障不能关门,但消费者未及时离开轿厢,电梯自动缓慢运行至一层后打开电梯门,消费者依旧未离开轿厢,继续选择按压楼层按钮乘梯,电梯运行至2楼时,电梯自动开启停梯保护,导致消费者被困电梯,物业人员立即与现场维保人员对被困消费者进行了解救。随后维保人员对电梯重新进行了检修并恢复正常使用。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电梯年检或维修须在电梯附近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或者张贴警示标语,以免消费者误乘,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认识到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并向消费者进行了细致解释说明和道歉,最终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这是一起电梯年检维修时小区物业未尽到告知义务,使得消费者误乘后出现安全隐患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物业作为电梯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及张贴警示标语,为消费者消除安全隐患。
随着电梯保有量越来越大,运行年限越来越长,发生故障的概率也随之增大,定期维护检修就尤为重要。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管理者必须尽到职责,需建立电梯故障快速响应机制,定期公开维保记录,接受业主监督,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电梯年检维修时要在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及张贴警示标语,为消费者消除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则应通过刚性执法与柔性协调,筑牢电梯安全防线。对于消费者而言,积极行使投诉权并留存证据(如故障视频、维修记录)是维权关键。
2024年10月21日,定西市渭源县消费者协会接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自己在渭源县渭水源中药材贸易中心停车,停车时长不足5分钟,但在离开时被要求支付停车费3元,杨先生认为该收费不合理,遂诉至消协要求经营者提供收费依据并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2024年10月22日,接到投诉后渭源县消协工作人员即刻前往渭源县中药材贸易中心停车场进行调查。经查,该停车场为市场调节价类停车场,设有收费公示牌,包含收费标准、免费停车类型等信息。收费亭门口以及停车场入口的提示牌上明确标示了“本市场停车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无免费停车时段,凡进出车辆均按次收费”。经核实,该停车场并未存在乱收费情况。2024年10月23日,消协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杨先生将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向消费者作了说明。
此案件因消费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了解所引起。依据渭源县发展和改革局等5部门印发的渭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渭发改发〔2022〕23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放管理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该停车场不存在乱收费情况。
在案例中提到的市场调节价,是指由市场供需关系和市场竞争情况决定的价格,不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设定的固定价格。通常,市场调节价适用于一些不涉及国家基本生活需求或者政府调控的服务和商品,比如停车收费、餐饮价格、个别零售商品等。
1.价格灵活:与政府定价(如行政定价)不同,市场调节价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因此价格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而浮动。例如,某些热门区域的停车场,可能在高峰时段涨价,而在空闲时段价格则可能降低。
2.商家自主定价:商家根据市场环境、成本、竞争情况和消费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自己的收费标准。这种定价方式使商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灵活调整价格,吸引消费者。
3.无固定标准:市场调节价没有固定的收费标准,商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收费,但这也意味着商家必须做到明码标价,确保消费者知情,避免误导和不公平的收费。
1.停车场收费:尤其是在没有政府直接监管或设置价格上限的停车场,停车费用往往是由运营方自主设定的,属于市场调节价。
2.景区、展会票务:一些门票或服务费用,尤其是在一些特定时期,如节假日或旺季,也常常受市场供需影响,商家会根据人流量等因素调整票价。
3.餐饮、零售等行业:这些行业也常使用市场调节价,尤其是在没有强烈竞争的情况下,价格可以随着消费水平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