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NineGame)娱乐中国-官方网站

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九游儿童娱乐
400-858-4785
当前位置: 首页 > 九游动态 > 公司新闻

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2025-01-29 14:59:19 小编

  

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图1)

  (2024年12月26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践行儿童友好理念,实现儿童更好成长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遵循儿童优先理念,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第三条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开放包容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多元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处理涉及儿童的事项,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少年先锋队、慈善总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七条 每年国际儿童节所在周为本市儿童周,倡导全社会在儿童周期间开展儿童友好文化活动、亲子运动会、校园开放日等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活动。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推动儿童优先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公益宣传活动,传播儿童优先理念,营造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建设体现儿童友好内涵、代表扬州儿童友好城市形象的标志体系。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儿童发展规划以及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内容,同步推进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布局儿童友好空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儿童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设施用地,科学布局并规划设计适宜儿童使用的公共空间。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情况,并作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履行职责所涉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指引和规范,建立本部门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的方式,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技术支持、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场地和活动,可以依据相关指引和规范实施有偿冠名或者接受赞助。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规划,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鼓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儿童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开展儿童道德品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校、幼儿园应当发挥协同育人的主导作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社会应当给予全面育人有效支持。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支持成立儿童议事会等组织,根据儿童的年龄阶段、智力状况以及表达能力,引导和组织儿童按照力所能及和自愿的原则,参与学校事务、村居事务、社会公共事务中涉及儿童权益事项的讨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对家庭建设的意见,鼓励引导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庭事务,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环境。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从儿童视角出发,依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指引和规范推进下列儿童友好空间建设:

  (二)用于儿童阅读、开展科学知识、专业技能知识学习和文化交流的学习空间;

  (三)用于儿童开展动植物认知、科学实验、劳动体验、工艺制作、文学艺术作品展示的社会实践空间;

  (四)供儿童使用的步道、自行车道、篮球场、体育健身器材等体育休闲游乐设施和场地;

  (五)母婴室、婴儿护理台、儿童座席以及方便婴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无障碍设施等适儿化公共设施和标识;

  (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儿童救助系统、搜寻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备和标识;

  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儿童生理和心理需求,在功能、尺度、色彩和声、光、温度等物理性能,以及安全卫生、生态环保等多个维度提供保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新建的综合性公园、面积较大的社区公园应当配建儿童专门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场所可以根据儿童身心特点,因地制宜开展适儿化改造,满足儿童活动交流、娱乐游戏、亲近自然等多元活动需求。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推进覆盖车行、骑行、步行的儿童友好出行系统建设,完善公共交通站点、过街无障碍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便利。

  (一)推进街区、社区慢行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方便儿童到达学校、社区公园或者其他服务设施,慢行系统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顺畅衔接,并与各类儿童服务设施、儿童活动场地等一体化设计;

  (二)对途经学校、幼儿园的公交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增加上学、放学时段公交车班次,根据需要、具备条件的可以开通亲子公交专线;

  (三)在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设置家长等待区和儿童过街专用通道、停车场和接送中心;

  (四)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路口按照儿童出行特点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加强对上学、放学时段周边道路的拥堵监测和交通秩序管理,必要时采取限行、限速、临停等措施;

  (五)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可以依据国家相关规范采用色彩醒目、富有趣味的设计。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安全风险排查机制,推进部门联合检查和综合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周边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制售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产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持校园及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

  中考、高考期间,有关部门应当在特定区域实施道路交通和噪声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确保正常运行;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教育部门的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推动学校、幼儿园安装空调,鼓励学校配置适宜学生午休的设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体系,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高中阶段学校优质特色发展。

  (一)开设生命、健康、国防、科技、食品安全、防灾减灾、防溺水、网络安全、性教育等教育课程;

  (二)合理配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知识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关心引导出现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保护学生隐私;

  (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每年至少举办一场体育运动会;

  (六)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的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记录儿童友好成长经历制度;

  第十九条 体育部门应当在设置专(兼)职教练员、传授九游娱乐-官网app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体育社团建设。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儿童三级诊疗网络体系,规范建设儿童医院,加强综合医院的儿科服务能力建设,并针对儿童心理生理特点、安全需求,优化儿童就医环境、流程和服务;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单位应当为儿童开展下列健康服务:

  (二)加强儿童残疾早期预防筛查,针对近视、肥胖、脊柱侧弯、龋齿、功能障碍等儿童常见病采取预防、治疗措施;

  (五)加强儿童营养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推动开展面向儿童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

  推进嵌入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利用本单位场地或者其他场所,为职工以及周边人群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支持幼儿园延伸托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对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儿童周期间,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对儿童给予免门票优惠,政府举办的文化、体育等场馆为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鼓励其他旅游景点和文化体育场馆为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图书馆(城市书房)、科技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馆为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结合场馆特点与学校共同开展活动。教育部门应当与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单位,共同搭建公共场馆与学校联络交流平台。

  第二十二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依托本市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指导开展亲近自然、文化研学、环境保护、科普探索等儿童特色社会活动。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会同体育、商务等部门鼓励和引导开发家庭旅游、亲子研学等儿童友好旅游产品,开展儿童文化艺术交流、体育运动赛事等活动,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促进儿童友好产业与文旅、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扬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扬州公共外交协会等加强世界儿童友好城市合作交流。

  第二十三条 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涉及儿童的网络环境治理活动,加强对儿童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保护,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网络素养与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侵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向儿童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的餐饮。采取校外订餐方式向儿童提供餐饮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确保餐饮及其容器的质量和安全。鼓励学校、幼儿园开展儿童食育教育。

  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提升儿童营养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食品供应单位、周边商铺的食品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不断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保障儿童福利院设施建设,提高儿童福利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教育、医疗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一)开设儿童救助保护热线电话,提供政策咨询、权益维护、心理疏导等服务;

  (二)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推进困境儿童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

  (四)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五)对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服务;支持在学校设置康九游娱乐-官网app复设施,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建立健全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按照规定减免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费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登记、监护指导、关爱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儿童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机制,防范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学校、幼儿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帮助儿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国家机关、村(居)委员会、密切接触儿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惩治针对儿童的家暴、性侵害等伤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二十八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联系专业的商务顾问,制定方案,专业设计,一对一咨询及其报价详情
服务热线服务热线 400-858-4785
免费互联网咨询服务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400-858-4785